内容简介
本文以清代自杀行为中的他者责任追究为研究对象。分别讨论了责任追究涉及的法律观念、罪名体系、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实践的影响等问题。清代追究自杀行为中他者责任的做法与传统社会“人命至重”的观念密切相关。在自杀这种特殊的人命案件中,法律通过对加害者进行追责,宣泄“冤抑”,使逝去的生命得到具体而确定的补偿。清之前,对自杀行为中他者的责任追究已经存在于国家律法和法律实践之中。至清代,法律规定更加细密,形成致人自尽罪名体系。致人自尽案件与普通“他杀”命案相比具有特殊性,其加害行为与自杀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直观,司法官员需要运用法律推理,将被害人自杀死亡的结果归因于某个(或某几个行为),进而对行为人进行追责。清代对自杀行为中的他者进行责任追究,其本意是为重视人命,通过法律的强力介入,以强化对社会秩序的控制。实际效果是,这种做法非但没有禁绝致人自尽的不法行为,反而因案件审断过程中,忽视对行为本身违法性的考察,或依据事实因果关系(而非严格刑法因果关系)普遍追责等,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众的轻生行为,产生了“律重人命而民轻其命”的矛盾现象。
作者简介
路红霞,青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,青海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在读博士,研究方向为中国史。
目录
绪论第一章法律文化:观念形成的基础
第二章法律制定:罪名体系的建立
第三章法律推理:因果关系的建立与责任证成
第四章法律评价:制度设计与社会影响
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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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修改:2025 年 04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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